● 授權方式選擇:
Q1:我喜歡一授權方式(如 QPL)的設計,但是覺得其中某些條款並不適合我的需求,若我把這些不適合的條款拿掉,是否仍然可以宣稱我選擇的是這個條款(如 QPL)嗎?
A1:不可以
授權契約雖然是作者與使用其著作者間的契約關係,其授權契約內容可以由作者本人決定,作者可以選擇某種常用的授權方式,或者另外與使用者訂定內容不同的授權契約,只要作者與使用者之間可以達成此一著作使用方式的合意,雙方之間的授權契約便可成立。
但若作者認為某一常用的授權方式 A 是他比較喜歡的,但是覺得其中部分條文並不十分適用於此一著作的情況,此時,作者可將這個授權方式 A 作為範本,再作增刪、修改。但一旦有所增刪修改,則作者已經產生了一個與原授權方式 A 不同的授權契約 B 。此時作者不能宣稱他所選擇的是 A 授權條款,特別是在常用的授權方式的情形,若作者持續聲稱他所選擇的是 A 授權條款,則容易使自由軟體不易特定的潛在使用者們誤以為作者使用的就是 A 授權條款,而無法認知到作者所授權他人所使用的方式是與 A 授權條款的內容有所不同,致使雙方對於授權契約有不同的理解、甚至導致爭議的產生。
Q2:小凸的專案使用了 A、B、C 三種不同模組,且 A、B、C 各自是用A'、B'、C'三種條款授權,小凸可以將整個專案包裝起來後選擇 A 或 B 或 C 或其他方式授權嗎?
A2:小凸使用兩種以上且分別採用不同授權條款的模組所據以開發的軟體專案,最後他是否可以統一以單一模式的授權條款釋出,依照不同模組間相互結合的程度,而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如果小凸是以 A、B、C 未經修改的形式,讓程式之間彼此溝通、運作,則小凸對於 A、B、C 的關係,是"使用他人著作"的行為,在著作權法上,是"再散布"他人著作的意義。基於對他人創作的尊重,A、B、C的原始著作權人既然已經為他的著作選擇 某種授權方式,小凸當然必需加以遵循,因此專案中的 A、B、C 仍需分別依 A'、B'、C' 授權。
不過在軟體開發過程當中,免不了會對於其中使用到的模組加以修改,例如小凸將 A 模組與 B 模組整合成為 X 模組,X 是改作 A 與 B 而來,在著作權法的意義上,X 既是 A 的衍生著作,同時也是 B 的"衍生著作",小凸除了必需確保他獲得 A 與 B 原始著作人的改作授權外(自由軟體的授權條款中已授權使用者得對著作加以修改),A 與 B 得否相互整合,還必需看看 A 與 B 的授權條款 A' 與 B' 是否相容。簡單來說,如果 A' 與 B' 對於衍生著作的相關規定均不相互衝突(如 A' 並沒有限制 A 不得與採 B' 授權條款的 B 模組相互整合,B' 亦無阻礙 B 與 採用 A' 的 A 模組相互整合的規定),則由於 A' 與 B' 具有相容性,使得 A 與 B 得相互整合成為 X,此時小凸就可以著作權人之地位,為 X 選擇授權條款,他可以選擇 A'、B' 或與 A'、B' 相容之其他授權條款。在小凸使用三種以上模組進行開發的情形,亦可參考以上的說明。
所以,小凸如果修改 A、B、C 三個模組而將其整合成為 D 模組的情形下,只有當授權條款 A'、B'、C'經過判斷具有相容性,他才可能讓整個專案以單一模式 A' 或 B' 或 C' 或與 A、B、C 均相容的 D' 進行授權。
因為自由軟體授權條款種類很多,彼此之間相容性問題的判斷,涉及不同授權條款所使用的文字在法律意義上的解讀,小凸最好進一步尋求對於著作權法及自由軟體授權條款有研究的專業人士之協助。
Q3:凱莉僅將 B 程式的部分程式碼加入她自己所開發的 A 程式,需要經過 B 程式的作者授權嗎?如果 B 程式的授權條款與凱莉原本為 A 程式所選擇的授權條款不同,結合之後的程式應選擇哪一種授權條款?
A3:程式設計師在軟體開發的過程當中常常會使用到他人所開發出來的程式,不論是使用全部或一部,基於對他人創作的尊重,原則上都必需獲得原始著作權人的授權, 至於授權的內容是重製權或改作權,則要看凱莉怎麼利用 B 程式。如果凱莉並未對 B 程式加以修改,而只是複製全部或部分之程式碼,則她取得重製 B 程式之授權即可;如果凱莉是對於 B 程式全部或部分的程式碼加以修改後再加到 A 程式中,則還需另外取得 B 程式改作的同意。使用自由軟體的好處是,其授權條款都有規定使用者可以對於該著作加以重製及修改,因此在遵守授權條款的前提下,凱莉不必擔心是否未經取得 合法授權而造成侵害著作權的情形發生。
凱莉將他人的 B 程式與自己開發的 A 程式整合在一起,假設整合後的程式為 C,由於 A、B 原先所採取的授權條款 A' 與 B' 並不相同,因此必需注意相容性的問題,如果 A' 與 B' 經過判斷不具相容性,則 A 與 B 無法合法整合成為 C;如果 A' 與 B' 具有相容性,才有授權條款選擇的問題產生,此時,C 的授權條款可以是 A' 或 B' 或任何與 A' 及 B' 均相容的 C'。(相容性的說明,請參考授權方式選擇(二))
Q4:所有的自由軟體授權條款都有免除責任聲明,阿海的專案中使用了分別採用 A'、B'、C' 等自由軟體授權方式的 A、B、C 三個模組,並選擇 D' 為整個專案的授權方式,但是 A' 與 D' 並不相容,因此阿海以 D' 授權方式釋出整個專案的行為會違反 A 作者與阿海之間的授權契約,阿海可以 D' 之中的免責條款對 A 的作者主張免責嗎?
A4:不可以。
因為自由軟體允許他人自由地重製、修改以及散布其原始碼,對於由經過修改的程式碼之瑕疵所造成的損害,要求原始著作人負責,並不合理,再者,法律上責任的 承擔必需要有相當的報酬作為對價,由於自由軟體通常是無償地授權他人使用,因此在所有的自由軟體授權條款中幾乎都有免除責任聲明的約定,以鼓勵公開原始 碼。所以常見的免責條款,通常包括以下規定:「除非依相關法律或書面協議之要求,任何著作權人或任何依本授權條款為改作或散布程式之人,均不對您的損失負 有任何法律責任。」這裡的「您」指的是該自由軟體的使用者。由於 D' 與 A' 並不相容,阿海並不能選擇 D' 作為整個專案的授權條款。(相容性說明,請參考Q7)阿海的 D 程式中使用了 A 程式,但未遵守 A',而為 D 選擇了與 A' 不相容的 D',是違反他與 A 程式作者間的授權契約,D' 中對 D 程式使用者所約定的免責條款,因此阿海不能以 D' 當中的免責條款,而對 A 作者主張免除違反 A 程式授權條款的責任。
Q5:小張開發出來的程式已經採用自由軟體模式授權,但有個商業公司對小張開發出來的程式非常有興趣,小張可以再和他們談另一種商業性的授權契約嗎(如約定可以向他們收取權利金等)?
A5:可以。
對於小張自己所開發出來的程式而言,小張是這個程式的著作權人,因此他便得以著作權人的身份,授權其他人使用他所開發出來的程式。此種授權契約是私法性質 的契約,因此小張只要達成他和被授權人之間的合意,就可以成立。小張和不同的人,可以就不同的情況、不同的需求,談出不同內容的授權契約。
小張自己所開發的程式雖然已經以自由軟體模式進行授權了,但是若這個程式十分好用,而有廠商希望小張能夠授權給他們,作商業性的利用,此時身為著作權人, 小張是有權利作這種多重授權的。但是基於民事法上的誠信原則、並避免無謂的糾紛,小張最好還是確保廠商有明白地了解到小張的軟體原本已採用何種自由軟體模 式的授權。
但必須注意的是,若小張在開發這個程式時,曾經使用了既有的自由軟體模組,由於既有模組的授權條款可能拘束小張所改作之作品的授權方式,則小張在授權其他 人利用他的著作時,必須確保這種授權方式與被他所使用的既有模組的授權方式彼此之間是相容的,而且小張自己的確是有權利作這樣的授權的。亦即,除了在小張 自己獨力開發、並未借重既有模組的情形,小張可以自由地選擇自己作品的授權方式之外;在小張使用了既有模組的情況之下,小張的程式授權方式選擇必須取得該 模組原作者的同意(在某些授權條款如 MIT 等,模組的原作者可能允許其他人為他修改後的版本選擇自己喜歡的授權方式,這也可以算是已經取得原作者的同意)。 (相容性的問題請見授權條款選擇(二))
另外,除非此商業性的授權契約是專屬授權的情形,小張也可以一開始就為他的軟體做自由軟體和商業性兩種不同的授權,這是著作權法賦予作者的權利。但同樣是 基於民事法上的誠信原則,小張必須在與廠商洽談交易內容時,就讓廠商明白了解到小張的軟體另外有採用何種自由軟體模式的授權,以讓廠商充分明白此一軟體允 許一般大眾作何種形式的利用,並決定雙方的授權契約要達成何種內容的合議。
事實上不管是小張一開始就為他的軟體同時作自由軟體和商業性兩種不同的授權,或只作自由軟體模式的授權,後來跟廠商洽談商業模式的授權(或先商業再開 放),小張將軟體授權的模式與種類充分告知廠商,還可能進一步與廠商充分合作,就軟體的市場定位、行銷方式進行討論,並可避免廠商因為不知軟體有另外的開 放性授權、進而錯估市場情勢,而造成意料之外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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